舟山市教育局文件
舟教发〔201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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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舟山市教育局关于禁止中小学
教师有偿家教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教育局,市直属各学校(单位):
现将《舟山市教育局关于禁止中小学教师有偿家教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舟山市教育局
2013年1月5日
舟山市教育局关于禁止中小学教师有偿家教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规范教师从教行为,努力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省教育厅《关于建立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师德师风检查制度的通知》(浙教人〔2012〕150号)等法规文件精神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教师为在舟山市范围内的公办中小学校(含幼儿园、教科教研部门)在职在编教师(以下简称教师)。
第三条 有偿家教是指教师利用假期、公休日和课余时间,以中小学(含幼儿园)学生为对象,以学科(含音、体、美等)教学为内容的课外辅导、补习并从中获取经济利益的有偿服务行为(包括接受学生或学生家长支付的现金、有价证券等)。
第四条 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视为从事有偿家教:
(一)在本人住房或租借房屋(含车库、车棚)等场所进行课外辅导、补习活动并从中获取经济利益的;
(二)在校内举办或与社会培训机构合作举办从事学科类补习活动并从中获取经济利益的;
(三)利用工作之便,在教师之间相互介绍有偿家教生源;诱导、暗示或强制学生参加各种辅导、补习并从中获取经济利益的;为社会培训机构补习班介绍生源并从中获取经济利益的;
(四)为托管服务机构提供生源,或参与管理,为学生辅导、补习并从中获取经济利益的;
(五)未经学校批准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擅自在校外办学机构兼职、兼课并从中获取经济利益的;
(六)按照相关规定应当认定为有偿家教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 教师从事有偿家教,一经查实,根据情节轻重和影响大小,分别予以如下处罚:
(一) 对情节较轻的有偿家教行为,被举报并查实的,清退违规所得,责令书面检查,并在全校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当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取消参加各类评优评先资格,两年内不得参加晋升高一级职称。
(二)对情节严重,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有偿家教行为;或利用工作之便,在教师之间相互介绍有偿家教生源,诱导、暗示或强制学生参加各种辅导、补习的恶劣行为,一经发现或被举报查实,清退违规所得,责令书面检查,并在县(区)、市属教育系统内或全市教育系统进行通报批评,当年度考核直接定为不合格等次,取消参加各类评先评优资格,扣除本人当年度全部奖励性绩效工资。根据情节轻重和社会负面影响程度,建议分别给予低聘或缓聘,直至解聘、辞退处理。
(三) 对特级教师、学科带头人等各类骨干教师从事有偿家教,除按上述相应规定处理外,建议取消相应称号;学校中层及以上干部从事有偿家教,除按上述相应规定处理外,将给予免除职务处理。
第六条 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是学校及学校负责人的主要职责,学校有责任制止和治理教师有偿家教,因此发生校内教师进行有偿家教,被举报并查实的,根据情节轻重和影响大小,学校和学校负责人将分别予以以下处理:
(一) 当学年度内发现两起及以下从事有偿家教并经查实的,学校做出书面检查和整改措施,并报上一级教育纪检监察部门,对学校主要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
(二) 当学年度内发现三起及以上从事有偿家教并经查
实的,除按上述第一条处理外,取消学校及学校主要负责人评优、评先资格。
(三) 因本校教师从事有偿家教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学校的主要负责人由教育纪工委进行诫勉谈话,并追究学校主要负责人及领导班子的责任,直至免去或者建议免去校长及相关负责人的职务。
第七条 大力弘扬无私奉献的高尚师德,树立爱岗敬业的先进典型。提倡和鼓励教师利用业余时间,为个别学生进行个性化的辅导和有针对性的补课,提供无偿服务。
第八条 各级各类学校要针对学生的个性发展和学科知识掌握情况,在学生自愿参与的前提下,适时组织学科教师无偿开展辅导、补课活动,为学生的全面发展提供优良的无偿服务。
第九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鼓励和支持正规的有资质的社会办学培训机构开办各类学科辅导、补习班,以确保社会需求得到优质提供。
第十条 市和县(区)教育局要成立整治教师有偿家教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领导任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纪检、人事、教育等相关职能部门组成,办公室设在市和县(区)教育局监察室,具体负责有偿家教的调查和处理工作。要聘请系统内外人员担任监督员,并设立有偿家教举报电话、举报信箱。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09年8月21日发布的《舟山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在职教师家教管理的若干规定》(舟教人〔2009〕23号文件)同时废止。